第十六章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知识
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
1.1. 立法宗旨

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1.2. 适用范围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,应当遵守本法:

  1. 食品生产和加工(以下称食品生产),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(以下称食品经营);
  2.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;
  3.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洗涤剂、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的生产经营;
  4.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;
  5. 对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。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(以下称食用农产品)的质量安全管理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的规定。但是,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、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,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。

1.3. 食品生产经营

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

  • 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  • 成分或者配料表;
  • 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  • 保质期;
  • 产品标准代号;
  • 贮存条件;
  •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  • 生产许可证编号;
  • 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
1.4.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

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,对食源性疾病、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,对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、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。

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,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,并予以公布。
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

2.1. 立法宗旨

继承和弘扬中医药,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,保护人民健康。

2.2. 立法亮点

  1. 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
  2.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
  3.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
  4.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,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
  5. 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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